考试辅导 百分网手机站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考点

时间:2020-09-05 19:44:19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考点

  在备考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的预习阶段,基础的知识一定要掌握牢固,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考点。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考点

  【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谈不上开庭审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了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解释】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者其他资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相关链接】(1)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2)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解释】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4.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解释】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复议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申请人,通常生产厂家即为第三人。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1)甲公司对县地税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向县政府或者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甲公司对县国税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只能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省、自治区实行“市地合并”改革,采用“市管县”的体制,行政公署逐渐减少。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考点】相关文章: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试题09-27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建议10-06

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练习题10-07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纳税申报09-24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责任09-20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商业汇票09-16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归纳09-03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题09-23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建议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