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 百分网手机站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票据的追索

时间:2020-09-16 09:19:00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票据的追索

  进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初级阶段,打好基础,为基础学习阶段做充分的准备。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票据的追索,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票据的追索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的追索(★★)(13年不定项;14年多选)

  (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理解】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本金

  (2)再发生的利息;——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1.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事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五)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票据的追索】相关文章: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责任09-20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的防伪09-28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重点09-05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重点:托收承付09-21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历年考核重点10-12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重点:应收票据09-05

2018初级会计职称之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分布08-25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试题10-01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习题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