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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高三语文期中考试试卷附答案

时间:2020-09-25 12:40:07 期中考试 我要投稿

2015-2016学年高三语文期中考试试卷(附答案)

  甲 必考题

2015-2016学年高三语文期中考试试卷(附答案)

  一、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酒可以激发诗人的灵感,诗人也可以借酒浇胸中的块垒,所以唐人有“斗酒诗百篇”和“乞酒缓愁肠”之说。由于诗人与酒的关系极为密切,唐代诗歌中不但写到了酒,还写到了酒价。

  杜甫在《逼侧行赠毕四曜》一诗中写道:“街头酒价常苦贵,方外酒徒稀醉眠。速宜相就饮一斗,恰有三百青铜钱。”杜甫诗歌对酒价的叙述,成了一个聚讼纷纭的话题。

  以为然者不乏其人。宋代刘邻《中山诗话》记载:“真宗问进臣:‘唐酒价几何?’莫能对。丁晋公独日:‘斗直三百。’上问何以知之,日:‘臣观杜甫诗:速须相就饮一斗,恰有三百青铜钱。”’宋代陈岩肖《庚溪诗话>也认为:“少陵诗非特纪事,至于都邑所出,土地所生,物之有无贵贱,亦时见于吟咏。如云:‘急须相就饮一斗,恰有青铜三百钱。”’

  不以为然者认为,杜甫诗中所谓的“三百青铜钱”之说,来自前人的典故。北齐卢思道曾说过:“长安酒钱,斗价三百”,所以王嗣爽在《杜臆》中指出,杜甫诗歌中“‘酒价苦贵’乃实语,‘三百青钱’,不过袭用成语耳。”

  那么唐代酒价究竟是多少呢?据《新唐书·食货志》记栽:“建中三年,复禁民酤,以佐军费,置肆酿酒,收直三千。”在古代容量单位中,一等于十斗,“直三千”也就是“斗直三百”。这样看来,似乎杜甫诗歌确实反映了现实生活,无愧于“诗史”的赞誉。但需要说明的是,“建中”是唐德宗的年号,这与杜甫生活的时代相距几十年了,所以不能以此作为坐实杜诗对于唐代酒价叙述的依据。

  唐代写到酒价的绝不只有杜甫,许多诗人都在诗中写到了酒价问题。如李白“金樽美酒斗十千,玉盘珍馐直万钱”;王维“新丰美酒斗十千,成阳游侠多少年”;崔国辅“与沽一斗酒,恰用十千钱”;白居易“共把十千沽一斗,相看七十欠三年”;陆龟蒙“若得奉君饮,十千沽一斗”。这些诗人虽然分布于盛唐、中唐和晚唐各个时期,但他们的诗歌却普遍地说到唐代的酒价乃每斗十千钱。

  那么,杜甫和李白等人对于酒价的叙述,差异为何如此之大呢?也许有读者认为,李白、王维等人所说的乃是美酒的价格。这话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十千沽一斗”之说也是渊源有自。曹植在《名都篇》中曾经写.道:“归来宴平乐,美酒斗十千。”尽管“他人所道,我则引避”,但曹植才高八斗,其于文章,“譬人伦之有周孔,麟羽之有龙凤”,因此他的叙述便成为一种难以撼动的范式。唐代诗人受曹植的影响,不排除在诗歌中对这一典则的普遍追摹和袭用。

  唐代诗歌中的酒价问题引起了不少误读,初看是诗人的意图意义和读者的解释意义之间出现了龃龉,其实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读者以诗为史。王夫之曾幽默地讥这种诗史不分的情况说:“就杜陵沽处贩酒,向崔国辅卖,岂不三十倍获息钱邪?”在王夫之看来,诗歌与历史差别很大,历史要求具有实录精神,而诗歌则不然,“诗之不可以史为,若口与目之不相为代也”。

  王夫之所言甚是,但是这也表明了要读懂唐诗,非得下一番苦功夫不可。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因酒可以激发诗人的灵感或浇胸中的块垒,所以唐诗中不但写到了酒,还写了酒价。

  B.杜甫在自己的诗中提到的三百钱一斗酒的说法,在后世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C.宋代的刘和陈岩肖都认为,杜甫所说的三百钱一斗酒的说法是真实可信的。

  D.陈岩肖认为,杜甫的诗除非特意去纪事,都会经常记录当时当地的产品和物价情况。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文章观点的一项是(3分)

  A.唐朝时一斗酒曾卖三百钱是可信的,不能因为有人对杜甫的描述不以为然就否认这一点。

  B.王嗣爽不认可杜甫在诗中所说的唐朝时的酒价,但他也承认,唐朝酒的价格确实比较贵。

  C.杜甫的“三百青铜钱”之说不过是袭用成语罢了,北齐时期倒真正有可能一斗酒三百钱。

  D.中国历史上酒的价格受各种外部因素影响比较大,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价格应该不一样。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曹植的叙述成为一种难以撼动的范式,唐人在诗歌中普遍追摹和袭用他“斗酒十千”的说法。

  B.杜甫和李白等人对于酒价的叙述差异巨大,这也可能是因为他们各自饮的酒品质不同。

  C.诗歌是一种文学形式,把它所描述的内容当成是历史事实来解读是不合适的。

  D.唐代诗歌中的酒价问题引起了不少误读,这说明读者并没有真正的读懂唐诗。

  二、古代诗文阅读(36分)

  (一)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4~7题。(19分)

  王志愔,博州聊城人。擢进士第。中宗神龙中,为左台侍御史,以蹦鸷为治,所居人吏畏詟,呼为“皂雕”。迁大理正,尝奏言:“法令者,人之堤防,不立则无所制。今大理多不奉法,以纵罪为仁,持文为苛,臣执刑典,恐且得谤。”遂上所著<应正论》以见志,因规帝失。又言:“刑赏二柄,惟人主操之。故日:‘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上也。’魏游肇为廷尉,帝私敕肇有所降恕,肇执不从,曰:‘陛下自能恕之,岂可令臣曲笔也。”’又言:“为国当以严致平,非以宽致平。严者,非凝网重罚,在人不易犯而防难越也。”又言:“汉武帝甥昭平君杀人,以公主子,廷尉上请,帝垂涕日:‘法令者,先帝之所造也,用亲故诬先帝法,吾何面目入高庙乎?’卒可其奏。隋文帝子秦王俊为并州总管,以奢纵免官。杨素日:‘王,陛下爱子,请赦之。’帝曰法不可违若如公意我乃五儿之父非兆人之父何不别制天子子律乎故天子操法有不变之义凡数千言帝嘉之景云初,以左御史中丞迁大理少卿。时诏用汉故事,设刺史监郡,于天下剧州置都督,选素威重者授之。遂拜志愔齐州都督。徙汴州,封北海县男。太极元年,兼御史中丞内供奉,实封百户。出为魏州刺史,改扬州长史。所至破碎奸猾,令行禁信,境内肃然。开元九年,帝幸东都,诏留守京师。京兆人权梁山妄称襄王子,与左右屯营官谋反,自称光帝,夜犯长乐门,入宫城,将杀志情,志愔逾垣走,而屯营兵悔,更斩梁山等自归,志愔惭悸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