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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执业药师业务规范》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8-06 10:25:57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新版《执业药师业务规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导读:去年11月份,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最新消息,执业药师认证中心再次发布《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新修订稿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对比修订后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从共6章31条增加至7章44条。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中,“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被写进了第一章总则中。

  总得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与原《规范》相比,主要变化有两点:

  一:优化药物治疗管理,升级执业药师专业服务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四章“药物治疗管理”成为区别于往年的重点条例所在。“药物治疗管理”指的是执业药师监护患者合理用药,优化其药物疗效的一项高级专业服务。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开展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药师,应具备沟通技能和评估患者用药的实践技能。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更是用了十二条规定详细阐明了药物治疗管理的内容。其中包括:采集患者个体信息,评估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

  从患者药物治疗的适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药依从性方面进行用药评估;针对患者的每种疾病,与患者共同确立治疗目标并拟定用药行动计划等。

  二:突出不良反应监测,明确执业药师职责

  在原《规范》里面,“不良反应监测”只是以单条条例出现,而在征求意见稿里面,则用了一个章节阐述其具体内容。在“不良反应监测”这一章节中,明确了执业药师职责,保障了患者的相关权益。

  征求意见稿称,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

  另外,执业药师在日常的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以下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现代化媒体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医药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包括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七)是否有特殊人群用药禁忌,如:妊娠及哺乳禁忌、儿童禁忌、老年人禁忌等;

  (八)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执业药师应当依据处方内容正确调配药品,调配时应做到: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

  (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调剂时应防范易混淆药品的调配差错,如名称相近或音似、包装外形相似及同品多规格的药品等;

  (六)调配好的药品应在外包装上分别贴上用药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对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应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

  第十三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第十五条 交付前,执业药师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六条 交付时,执业药师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进行用药指导。对于没有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向家属或看护人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适应证;

  (三)用药剂量:首次剂量和维持剂量。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限量;

  (四)用药方法: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特殊要求(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用前振摇、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等)的用药,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在用药标签中标注;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巧;

  (九)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

  第十七条 处方调剂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交付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定。

  执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章 用药咨询

  第十八条 用药咨询指执业药师有针对性地对患者和公众进行的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与宣传。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及公众提供用药咨询服务,通过直接与患者、家属及公众交流,解答其用药疑问,介绍药物和疾病的知识。执业药师接受咨询时通常情况下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 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礼仪,尊重患者隐私;

  (二) 耐心探询患者咨询的问题,采取开放式和闭合式相结合的提问方式,了解患者日常用药情况,判断患者既往用药的正确性;

  (三) 为使患者能正确理解,尽量使用描述性语言;

  (四) 可采用面对面或电话沟通与书面解释相结合的方式;

  (五) 尽可能为患者提供书面的指导资料,尤其是:

  1.首次使用该药的患者;

  2.使用治疗指数低的药物的患者;

  3.用药依从性差的患者。

  (六)对以下特殊人群需要进行特别关注:

  1. 年老且记忆力下降的患者;

  2.儿童;

  3.孕期及哺乳期妇女;

  4.用药后曾出现过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

  5.肝肾功能异常的患者;

  6.用药后疗效不明显的患者;

  7.精神疾病患者;

  8.特殊环境工作的患者。

  第二十条 对购买非处方药的患者或消费者,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询问近期疾病情况;

  (二)询问近期用药情况;

  (三)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四)对患者非处方药的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指导患者用药的五项原则:

  (一)了解患者对医学和药品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辅导患者如何正确使用药物;

  (三)确认患者是否已经了解你的建议;

  (四)肯定患者及家属用药的正确行为;

  (五)提醒患者应该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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