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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第二章考点

时间:2020-11-09 15:47:29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第二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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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招标投标法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招标(11)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09)。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其他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标 1.投标文件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属于建设施工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2)投标人少于三人的,需重新招标。

  2.联合投标

  1)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12)。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规定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赂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10)。

  2.评标

  (1)评标委员会(12)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中标(10)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06),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招标(13)

  1.招标范围和方式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3.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3)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招标工作的实施

  (1)禁止投标限制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总承包投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3)两阶段投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提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1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从基本账户转出。

  (6)标底及投标限价

  ①、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二)投标

  1.投标规定

  (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5)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属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复杂的工程也可以直接确定。

  3.评标

  (1)招标人确定评标时间。

  (2)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3)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4)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4.投标的否决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行为。

  5.投标文件澄清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中标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7.签订合同及履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四)投诉与处理

  1.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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