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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时间:2020-08-28 14:09:35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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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2016

  精讲6: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提示】注意:股票暂停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司连续3年亏损”;而公司债券暂停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司连续2年亏损”。

  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提示】注意暂停或终止上述证券上市的机构是“证交所”,不是“证监会”。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索赔

  (1)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备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之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精讲7:证券法律制度

  1、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有下列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提示: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3)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4)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