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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练习

时间:2020-09-21 17:48:06 试题 我要投稿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练习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开始进入复习备考了,大家是怎样备考得呢?下面是yjbys网小编提供给大家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练习,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练习

  真题考点解析: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

  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就具有相当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退保: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误告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超2年: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误告年龄条款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超越年龄限制,解除合同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未超越年龄限制,多退少补

  3.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总结】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要赔。

  考点练习:单选题

  兰兰今年9周岁,去年1月份兰兰的妈妈为其投保保额为10万的人寿保险,今年8月份兰兰因不堪学习压力而跳楼自杀,对于兰兰的人寿保险,保险人应(  )。

  A、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B、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C、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所交保险费

  D、全额赔偿保险

  【答案】 D

  【解析】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真题考点解析:支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票据法》规定了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此外,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二是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4.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5.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考点练习: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 )。

  A、出票人签章

  B、出票地

  C、付款地

  D、签发票据的用途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而签发票据的用途属于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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