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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同步练习:保证

时间:2020-09-14 18:51:28 试题 我要投稿

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同步练习:保证

  【单项选择题】

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同步练习:保证

  5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建造职工宿舍,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乙公司向A银行保证监督甲公司专款专用,后因乙公司未尽到监督义务导致该资金流失50万元。则乙公司对该50万元承担(  )责任。

  A.连带赔偿

  B.按份赔偿

  C.补充赔偿

  D.不承担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单项选择题】

  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100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甲公司以自己的'办公楼作抵押。2008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2009年5月1日,乙银行将对甲公司的部分债权转让给C银行(无其他约定)。截止到2010年2月1日,甲公司累计向乙银行借款1300万元,2010年3月1日乙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款,甲公司依法将办公楼拍卖,价款为1200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2008年2月1日

  B.2010年2月1日之后,乙银行可以请求确定债权额

  C.乙银行只对办公楼拍卖所得的1000万元有优先受偿权

  D.乙银行对甲公司的最高额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给C银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

  (1)选项A:最高额抵押只需登记即可设立;(2)选项B: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即请求确定债权的时间为2010年2月1日之后;(3)选项C: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4)选项D: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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