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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

时间:2020-10-02 15:03:12 试题 我要投稿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

  学习过的考点可能会被遗忘,要想把考点精确牢固地保持在记忆中,最有效地方法就是及时、经常地复习。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

  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 北京一家运输企业,2010年1月成立,2010年度相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当年公路运输收入7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取得对境内非上市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收益46.8万元。

  (2)全年营业成本为32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3.1万元。

  (3)全年发生财务费用50万元,其中10万元为在建工程的资本化利息支出。

  (4)管理费用共计9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销售费用共计40万元。

  (5)营业外支出共计列支通过青少年基金发展会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30万,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用10万元。

  要求:计算2010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填写我的答案插入图片 本题共6分,您的得分纠错收藏我要提问参考答案: 请参考解析

  系统解析:

  【正确答案】 (1)资本化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扣除的财务费用=50-10=40(万元)

  (2)营业收入=700(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700×5‰=3.5(万元)<25×60%=15(万元),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3.5万元。准予扣除的管理费用=90-25+3.5= 68.5(万元)

  (3)会计利润=(700+10+46.8)(收入)-23.1(税金)-320(成本)-(50-10)(财务费用)-90(管理费用)-40(销售费用)-(30+10)(营业外支出)=203.7(万元)

  捐赠限额=203.7×12%=24.44(万元),实际捐赠为30万元,按照限额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可以税前扣除。

  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24.44(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700+10+46.8)(收入总额)-(10+46.8)(免税收入)-23.1(税金)-320(成本)-40(财务费用)-68.5(管理费用)-40(销售费用)-24.44(捐赠)=183.96(万元)

  2010年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83.96×25%=45.99(万元)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2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9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9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9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填写我的答案插入图片 本题共6分,您的得分 纠错收藏我要提问参考答案: 请参考解析

  系统解析: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013年教材P229)

  (2)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013年教材P237)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票据责任。

  3、2011年,某市拟新成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提交方案报请银监会批准,该方案部分内容如下:

  (1)该城市商业银行拟筹资8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成立时筹措5000万元人民币,待成立后3个月内筹足剩余的3000万元人民币。

  (2)该城市商业银行准备设立2个分支机构,总行主管管理工作,主要业务由分支机构承担,各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各自的经营业务承担民事责任,总行拨付给2个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为6500万元人民币。

  为尽快产生效益,发起人还计划在银行成立后,向该城市商业银行股东之一的本市乐凯超市提供10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贷款,该超市的董事长兼任该商业银行的董事。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以上设立方案哪些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为什么?

  (2)发起人计划在银行成立后向超市提供贷款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为什么? 填写我的答案插入图片 本题共6分,您的得分纠错收藏我要提问参考答案: 请参考解析

  系统解析:

  (1)①银行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因此方案中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不符合规定。而且方案中是银行设立后分期出资,不符合“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的规定。(2013年教材P148)

  ②分支机构对各自的经营业务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2013年教材P149)

  总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2013年教材P148)

  (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此处所称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而该超市的董事长兼任该商业银行的董事,属于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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