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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法律》学习笔记

时间:2020-10-17 10:27:05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7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法律》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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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法律》学习笔记

  1.《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属法律性:(合法性)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自由裁量性:(合理性)

  单方意志性:无须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同意

  效力先定性:(支配性)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

  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2.《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1)人身权关系,是指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财产权关系,是指以物权、债权等财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有些民事权利中同时含有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如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3.《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对世权和对人权关系

  对世权关系和对人权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对世权关系和对人权关系。

  (1)对世权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

  (2)对人权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权关系)

  4.《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单一与复合法律关系

  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应权利义务的数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1)单一法律关系,是指仅以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赠与合同关系。

  (2)复合法律关系,是指以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复合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对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要求就规定得较为严格。

  5.《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6.《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法定分类 理论分类
(1)警告; 训诫罚
(2)罚款; 财产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行为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人身自由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创设权 具体规定权
1.法律 6+n(n是指上面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即兜底条款的规定。)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是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行政法规 6+n - 限制人身自由
3.地方性法规 6 - 限制人身自由 -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部门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5.地方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8.《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是不可诉的;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是可诉的。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是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是可诉的。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是不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无商量余地。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9.《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仲裁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①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②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③自愿和解或调解。

  【分析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分析2】仲裁不同于诉讼中管辖的要求,仲裁中的仲裁机构是自愿选择的。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分析1】仲裁组织与国家机关独立: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分析2】仲裁组织之间独立: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0.《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破产申请受理

  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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